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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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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减少分散燃煤,优化本市能源结构,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作方案》中规定的除电站锅炉以外的本市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燃用煤炭、重油或其它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燃烧设施(以下称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补贴。  第二条(

  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中正锅炉

  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减少分散燃煤,优化本市能源结构,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作方案》中规定的除电站锅炉以外的本市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燃用煤炭、重油或其它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燃烧设施(以下称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补贴。

  第二条(资金来源)

  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市级专项补贴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各区县政府配套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列支,补贴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

  第三条(补贴标准及其他)

  (一)补贴标准

  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按照锅炉所处区域、替代方式、清洁能源的种类和燃烧设施容量大小等,进行分类差别化补贴。对燃煤锅炉替代,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蒸吨

  档次市级区县级合计区域

  一81220黄浦、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

  二121224浦东、宝山、闵行、嘉定、松江

  三201030金山、青浦、奉贤、崇明

  对重油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给予10万元/蒸吨补贴,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县级补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二)其他

  1.本市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如燃煤(重油)炉窑、热水炉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可按照上述标准,以折算蒸吨数参照执行(折算标准为热功率700千瓦等同于1蒸吨)。

  2.申请本办法补贴的用户单位不得重复申请享受本市节能技改等节能减排政策。

  3.在《工作方案》中规定期限内关停或搬迁至外省市的燃煤(重油)锅炉或其它高污染设施,不享受本办法补贴,按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执行。

  4.对2011年1月1日后,本办法印发前,已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用户,可按照本办法标准,享受设备补贴。

  第四条(资金计划)

  (一)每年8月底前(2012年在6月底前),由各区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县实际,编制下一年度本区县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并报送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替代计划内容包括锅炉使用单位、所在地、台数、总蒸吨量以及资金补贴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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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年9月底前,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县报送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全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和资金需求预算,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替代计划进行审核后报送市节能减排办汇总平衡。

  (三)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市节能减排办审定的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督促各区县、单位搞好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确保资金使用计划有效执行。

  第五条(项目补贴申请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用户单位,在项目改造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项目改造合同复印件一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可到各区县主管部门或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领取或在有关网址下载。(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7楼,电话:60805036,网址:www.esco.com.cn)

  (二)各区县主管部门对用户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每季度将本区县替代项目申请信息报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备案。

  (三)替代项目竣工后,用户单位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若是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设备购置合同和发票(若是外文合同、发票,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2.有关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清洁能源供应合同。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各区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相关部门对申请替代项目进行核实初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通过初审的项目信息汇总后报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对替代项目进行审核。

  (五)替代项目审核通过后,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市节能减排办,并将审核意见和资金拨付申请报市财政局。

  (六)市财政局按照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审核意见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县财政局,由各区县将市、区县两级补贴资金按照有关程序及时拨付给各项目单位(申报及管理流程见附件1)。

  第六条(部门及用户单位职责)

  (一)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衔接各区县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方案;汇总并上报区县清洁能源替代年度计划和补贴资金需求预算,按照申请程序做好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的补贴资金审核;具体组织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管,组织指导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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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节能减排办负责本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补贴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的审核、管理和总体平衡,对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县补贴资金。区县主管部门编制实施计划和补贴资金预算;负责本区替代项目资金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汇总上报;负责替代项目的推进实施、监督检查和替代完成的核实等;制定本区县清洁能源替代资金补贴实施办法;及时拨付市、区县两级补贴资金。

  (五)市推进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监督工作。

  (六)各用户单位提出替代项目申请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计划完成项目实施;配合市区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附则)

  (一)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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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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